关于印发2007年度环境质量指数数据采集方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时间:2012/3/24 10:14浏览:7次
 

闽环保法20079

各设区市的环保局:


根据省效能办、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设区市政府绩效评估考核指标涵义及计算方法>的通知》(闽效能办〔200715号)精神,现将环境质量指数指标数据采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831日印发


附件:2007年度设区市政府绩效考核环境质量

指数数据采集方法


环境质量指数=总量控制指数×30%+设区市水环境质量指数×20%+城市空气质量指数×15%+声环境质量指数×5%+城市污水处理率指数×1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数×15

一、总量控制指数

具体考核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各占50%。

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达到或超过省下达指标的,得满分;未完成省下达指标的,不得分。

二、水环境质量指数

水环境质量指数=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指数×40%+主要流域、湖库、城市内河、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数×60

1. 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指数

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指数=(当年饮用水源地功能区达标率)÷(前三年饮用水源地功能区达标率平均值×50%+饮用水源地功能区达标率目标值×50)

2. 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数

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数的计算方法为:

2.1 对有海域的设区市

“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数=权重1×(当年“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功能区达标率)/(前三年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功能区达标率平均值×50%+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功能区达标率目标值×50%)+权重2×(当年海域功能区达标率)/(前三年全省海域功能区达标率平均值×50%+当年海域功能区达标率/海域功能区达标率目标值50%)

权重1=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监测频次/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和海域监测总频次

权重2=海域监测频次/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和海域监测总频次

2.2 没有海域的设区市仅考核“流域、主要湖库、城市内河”功能区达标情况。

3. 有关指标说明

3.1 水质按照水环境功能分区达标是环境保护的重要要求,因此水域功能区达标率目标值确定为100%。

3.2 将前三年的水域功能区达标率平均值作为分母,给予一定的权重,有利于鼓励各设区市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3.3 水域功能区达标率统计范围包括12个主要流域省控监测断面、省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省控内河监测断面、省控湖泊水库监测点位以及省控近岸海域监测。其中,饮用水源地执行三类水质标准,其余断面(点位)执行相应的水环境功能标准。

3.4 海域功能区达标目标值为全省海域“十一五”海域功能区达标目标值,即45%。

3.5 超过该项分值满分值时以满分计。

3.6 辖区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环境事件,被国家环保总局查处的,该指数扣减0.2,被省里查处的扣减0.1

三、城市空气质量指数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k×100-当年空气污染指数年平均值)(100-前三年空气污染指数均值)

1. 考核范围:设区城市市区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 将前三年年均空气污染指数api值作为分母,有利于鼓励各设区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3. 当年空气污染指数超过100的,以0分计;当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50的以满分计。

4.  超过该项分值满分值时以满分计。

5.  k为修正系数计算方法为:k=全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实际天数比例÷年度环保目标要求的天数比例(k1,以1计)。

辖区内发生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或环境事件,被国家环保总局查处的,该指数扣减0.2,被省里查处的扣减0.1

四、声环境质量指数

声环境质量指数=区域环境噪声指数×50%+城市交通噪声指数×50

1. 区域环境噪声指数=(62-当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

当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或等于56dba)时得满分;大于或等于62dba)时得0

2. 城市交通噪声指数=(72-当年城市交通噪声平均值)÷4

当年城市交通噪声平均值小于或等于68dba)时得满分;大于或等于72dba)时得0

3. 超过该项分值满分值时以满分计。

辖区内发生重大噪声污染事故或环境事件,被国家环保总局查处的,该指数扣减0.2,被省里查处的扣减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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