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环保总队〔2007〕5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近来,因工矿企业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厂群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地方的厂群矛盾日趋激化,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黄小晶省长、苏增添副省长分别对此做出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落实治理规划、严格环境执法,对没有环评审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为贯彻落实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省领导的指示精神, 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加强工矿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努力消除污染危害。要坚持以人为本,及时妥善调解因污染纠纷引发厂群之间的紧张关系,化解环境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认真制定和落实污染整治规划。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对近年来的环境污染案件和群众环保投诉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尤其是要对区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以饮用水源保护、居民生活集中区域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为重点,制定工矿企业污染整治规划,明确整治目标、确定整治重点、规定完成时限、落实保障措施。要将整治规划中的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企业,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环境问题。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环境规划要求、选址不合理的建设项目,对治理技术不成熟、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环保审批,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防范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死灰复燃或者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提高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各地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项目。
四、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要对辖区内的工矿企业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尤其是要对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但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化工、造纸、印染、矿山开采和涉铅企业等环境破坏严重的行业进行详细排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企业。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不落实以及以试生产名义长期生产而不验收的企业,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未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并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凡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凡经过限期治理,但目前现仍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实行停产整治。认真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排污单位环境监管纳入日常管理轨道,核实污染源排污情况,督促其按证排污。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以下发整改通知替代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维护环境执法的权威。
五、不断强化环境日常监管。认真落实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环境监察要求。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跟踪监管。对限期治理项目和未达标的污染源,要定期巡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企业,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要增加现场检查次数,严防死灰复燃。对群众反映的污染问题,要及时查处反馈,提高办案的时效性。
六、认真做好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对环境执法中发现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工矿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经济主管部门移送。对于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于逾期未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的企业,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全面落实环境违法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要会同监察机关依照《暂行规定》予以处理,确保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黄小晶省长、苏增添副省长、庄稼汉副秘书长,
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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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3571287邮箱:fishbg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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