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贯彻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时间:2013/7/16 0:00浏览:0次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现就加快推行全省环境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环办〔2012〕5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监理工作原则上可参照省级审批项目管理。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对本地区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按季度上报具体监管情况。
对省级审批的非辐射类、辐射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行为,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分别牵头会同省废物管理中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依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2〕6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通知规定和我省实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原则上应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有关要求以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
2.环境风险高和污染较重的,包括石化、化工、火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皮革(含合成革及人造革)、酿造、电镀、印染、钢铁(含合金)、有色、铅蓄电池、危化品仓储,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
3.施工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500kV及以上输变电线路等;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自主确定或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费用依据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要求进行核算,并纳入建设项目环保投资。

(五)环境监理机构对其出具的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和结论负法律责任。

二、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六)环境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期环境监理三个方面。
1.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相符性进行核实。
2.施工期环境监理包括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保设施监理和项目建设内容监理:

(1)环境保护达标监理是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按计划开展环境监测且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落实情况,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对外界环境造成污染。
(2)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最小下泄流量泄放设施)、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减缓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3)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项目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管线、防腐防渗工程等)的建设落实情况。
(4)项目建设内容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建设规模、性质、选址、平面布局、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等实际建设情况,特别是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以及“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3.试生产期环境监理是指对项目试生产期间环保“三同时”和环保设施运行、生态保护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

(七)环境监理工作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环境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自主确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环境监理招投标工作,确定环境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并积极配合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2.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并进行评估。环境监理机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并开展环境监理方案技术审查工作,按照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监理方案。
3.开展设计阶段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机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完成设计文件环保核查,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报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开展施工阶段环境监理。

(1)环境监理机构应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环境监理项目部和监理人员,采取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环境监理项目部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2)环境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的项目施工例会、项目验收会,并组织项目环境监理例会,对建设项目环保工程进度、环境质量进行控制,提出工程暂停、复工和设计变更等要求或决定。
(3)环境监理机构应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监理,填写日志,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同时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环境监理机构应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并由建设单位连同试生产报告等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试生产备案机关和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一并作为同意其投入试生产的依据之一。

5.开展试生产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机构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三个月内或经审批该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延时限期内,完成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将监理报告报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并进行评估。环境监理机构应在完成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报告的同时,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报告,并组织对总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于不需要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可于施工期环境监理结束后直接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环境监理总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7.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环境监理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八)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及施工期、试生产期环境监测结果。环境监理方案、设计文件环保核查报告和各环境监理阶段报告及环境监理总报告均应由项目环境监理负责人主持编写。

(九)环境监理机构须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环境监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如下问题的,应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环评审批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项目设计和施工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与环评批复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的,以及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进度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的;
3.依托工程建设、环保拆迁等未按规定时限落实的;
4.项目施工、试生产过程存在超过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施工过程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5.项目施工、试生产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十)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开展环境监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环境监理机构的要求

(十一)环境监理机构应遵循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十二)环境监理机构在我省应具有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或环境监理工程师资格,且通过国家环境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等,并设立环境监理总工程师。

        环境监理总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并具备环保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通过国家环境监理业务培训;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且通过国家环境监理业务培训。

(十三)省环境保护厅可对全省环境监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进行审核和遴选,对责任心强、管理规范、技术扎实的环境监理机构予以推荐。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工作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可予以处罚,并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在接受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环境监理单位工作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应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十四)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省环境保护厅取消其环境监理推荐资格:
1.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所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未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
3.以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推荐资格的;
4.其他未按规定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

(十五)环境监理人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终身禁止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等处理。
 
附件:1.环境监理方案、月报、专项报告和总报告的主要
内容(试行)
2.环境监理工作日常表格(试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1


环境监理方案、月报、专项报告和总报告的主要内容(试行)
 
一、环境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报告由该项目环境监理负责人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
1.建设项目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二)主要内容
1.总则
2.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3.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4.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要点
5.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6.环境监理项目部人员、设施及工作程序
7.环境监理方法及制度
8.环境监理质量保证体系
9.环境监理主要成果
10.附件、附图

二、环境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报告由该项目环境监理负责人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1.本月工程概况
2.本月工程进度
3.本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情况:
 (1)环境的主要污染
 (2)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4.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
 (1)生产工艺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产污环节
 (2)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
5.本月环境监理工作小结:
 (1)对环境保护达标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
 (2)本月环境监理工作情况
 (3)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6.下月环境监理工作的重点
7.附件、附图

三、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由该项目环境监理负责人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监理依据
2.设计文件资料收集情况(清单)
3.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4.施工组织设计中环保措施审核情况
5.环保设计中污染治理技术、措施、污染物最终处置方法和去向、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清洁生产等内容的审核情况
6.施工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专项条款审核情况
7.施工单位施工期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计划制定等审核情况
8.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结论及建议
9.附件、图表及照片

四、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的内容
报告由该项目环境监理负责人组织编制,总结建设项目在每个具体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成果,反映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达标排放情况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监理依据
2.工程投资及建设情况
3.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4.工程施工区域环境质量及建设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土建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的项目,应包括施工营地设置方案及设置图
6.厂房(主体工程)建设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7.环保设施建设安装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8.试生产前提条件落实情况
9.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结论及建议
10.附件、图表及现场照片

五、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由该项目环境监理负责人组织编制,反映建设项目在试生产阶段的环保达标排放情况及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监理依据
2.工程投资及建设情况
3.环境保护(敏感)目标
4.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5.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6.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工作开展情况
9.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工作结论及建议
10.附件、图表及现场照片

六、环境监理总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由该项目环境监理负责人组织编制,全面总结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成果,反映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环保达标排放情况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等。对于不需要试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可于施工期环境监理结束后直接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项目概况及施工期环境要求
3.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及污染防治措施
4.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6.试生产期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7.环境监理结论及建议
8.附件、图表及现场照片

附件2
环境监理工作日常表格(试行)
 
表1 环 境 监 理 日 志
 
工程名称:                                      
总 编 号:                                      
年度编号: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环境监理项目部:                                
环境监理负责人:(签字)                         
环境监理工作日志
 
日期:      年      月      日 天气情况:            
工作内容:
 
 
存在问题及处理:
环境监理人员: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废物管理中心,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印发

 标签关键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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